接收函的定义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4-30浏览次数:0

接收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该用人单位接收该毕业生的证明材料。落实到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部委人事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具的毕业生接收函等;落实在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的,应以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盖章为准;跨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以接收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接收函。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开具的表示接收该毕业生到单位工作的正式的书面证明材料,常见的有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而开具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正在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证明等。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广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之前,在规定期限内就确定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3.签订时间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4.合同有效期不同就业协议书自签订日期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有效期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5.法律适用不同就业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适用民事法律,因此,如果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对其他签约方进行赔偿;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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