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28浏览次数:0

对毕业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有哪些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农村户籍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援助对象实名制登记,享受以下六项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专门窗口,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采取“一对一”方式,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推荐,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免费提供切实有效的求职技巧辅导,组织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及毕业生双选活动,并为其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三)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各级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四)对有创业愿望并符合创业条件的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创业扶持,鼓励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时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微利项目贴息、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五)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并按照登记失业人员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六)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对经以上就业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援助,并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特惠政策?

(一)残疾人大学生岗位见习政策

1.推荐见习单位。对应届及往届毕业未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到见习单位见习。见习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安排见习岗位,指定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见习岗位,与见习单位共同商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2.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纳入政府职能部门大学生见习计划的,省残联在国家现行政策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0元生活补助费;未纳入的,由省残联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   

3.人身意外保险补贴。见习期内,残疾人大学生强制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省残联给予投保人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人。

(二)残疾人大学生岗前培训政策

对吸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提供岗前培训补贴;对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10名以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提供岗位培训补贴。同时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进入用人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进行职业指导、职业道德教育。岗前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吸纳残疾大学生就业担任普工的,不享受前两项特惠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特惠政策

2009年至2011年间,用人单位新开发岗位安排具有湖南省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可以申请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申请岗位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是新增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2.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就业的残疾人有明确的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

4.必须为残疾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新增岗位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满一年,可以持单位职工名册、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购买凭据等资料,向湖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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