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大学生等群体就业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24浏览次数:0

A、一次性就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申报一次性就业补贴。(咨询科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电话:2293328;承办单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2234023)

B、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市域内、市外省内、省外三个层次分别申报100元、300元、500元标准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最高不超过此标准,低于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咨询科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电话:2293328;承办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电话:2295001)

C、求职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申报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咨询科室: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电话:2295808;承办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电话:2291690)

D、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申请补贴。(咨询科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电话:2293328;承办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电话:2295001)

A、就业见习补补贴

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3-12个月),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助)。政府分别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咨询科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电话:2293328;承办单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2198895)

C、社会保险补贴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并随全省补贴标准的调整及时调整。(咨询科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电话:2293328;承办单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2234023)
创业失败也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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